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5號聲請人 黃文鴻 聲請人就本院106年度勞訴字第116號請求職業災害補償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六年度勞訴字第一一六號請求職業災害補償事件民國一0七年一月十八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五十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項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06年度勞訴字第116號請求職業災害補償事件原告 黃炎生 之訴訟代理人,為期明瞭民國107年1月18日言詞辯論期日開庭內容,爰聲請交付前述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6年度勞訴字第116號請求職業災害補償事件原告黃炎生之訴訟代理人,並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係為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揆諸上揭規定,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依上開規定,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文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
書記官黃昰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