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5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5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50號聲請人 林志謙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股票,因不慎遺失,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307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已刊登於民國106年9月8日之太平洋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任何人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如附表所示股票,聲請人前聲請公示催告,並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207號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已於106年9月8日刊登裁定於太平洋日報,迄107年2月8日止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股票,業據聲請人陳明並提出眾聲日報為憑,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依上開說明,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姝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
書記官鄧思辰┌─────────────────────────────────┐│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1│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8NX00000000│股票│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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