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60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6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其刑之執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六О七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三七八號),經檢察官聲請免其執行刑(八十九年度聲免刑字第五十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施用毒品,免其刑之執行。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毒聲字第九三五號裁定,自民國(下同)八十八年六月九日起,送臺灣臺中戒治所強制戒治,嗣因戒治屆滿三個月,其成效經評定為合格,再依本院八十八年度毒聲字第二0五八號裁定,自八十八年十月二十六日起,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今保護管束已經期滿,而被告於保護管束期間,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定期採驗尿液結果,未呈嗎啡、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五月十八日竹檢崇護戊字第一一四二九號函(含歷次尿液監管紀錄表及濫用藥物陰性檢體檢驗報告)在卷足稽,依其強制戒治執行結果,被告顯已戒除毒癮,是被告前因同一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八十八年十月十三日以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三七八號判處有期徒刑七月,嗣於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一日確定,即無執行刑之必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聲請裁定免其刑之執行等語。
二、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七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王銘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雲娥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七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