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六三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七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滕治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玟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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