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8年附民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四三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被告因民國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六九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七日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汪銘欽
法官蘇嘉豐法官謝永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朱志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