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勞訴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勞訴字第47號上訴人即被告瑞邦海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4弄1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甲○○間因本院96年度勞訴字第47號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13,9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7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榮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9日
書記官陳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