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9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上訴字第19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1950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胡承鵬選任辯護人周復興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本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950號公共危險等案件,關於檢察官所為扣押、禁止處分等命令,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
3月6日所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附表關於「遭禁止處分之不動產、動產」欄其中編號1「南投縣○里鄉○○段○○○○○○號土地1筆」之記載,應更正為「南投縣○里鄉○○段○○○○○○號土地1筆」。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
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附表關於「遭禁止處分之不動產、動產」欄其中編號1應為「南投縣○里鄉○○段○○○○○○號土地1筆」,惟原裁定則誤載為「南投縣○里鄉○○段○○○○○○號土地1筆」,此有臺中地檢署100年7月11日 中檢輝禮 同100偵13
655字第098697號函在卷可稽(見100年度查扣字第341號偵查卷㈠第183頁),顯僅係文字誤寫,然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揆諸前開說明,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趙春碧
法官林宜民法官楊文廣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劉雅玲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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