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亡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亡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亡字第11號聲請人 黃錦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 黃錦鴻 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黃錦鴻(男,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最後住所設苗栗縣○○鄉○○村00鄰○○00號)於民國73年4月5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黃錦鴻之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修正之民法總則第8條之規定,於民法總則施行後修正前失蹤者,亦適用之,民法總則施行法第3條第3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黃錦鴻為聲請人之四弟,於民國66年4月5日隨遠洋漁船至菲律賓海域補魚時,因漁船漏水沉沒而落海失蹤,迄今已逾30年毫無音訊,為此聲請人請求對黃錦鴻為死亡之宣告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登記簿、戶籍謄本、戶籍登記申請書、高雄區漁會66年6月14日(66)高漁業船字第3078號證明書等件為證。本院依職權查詢失蹤人行動電話申請登記、在監在押、全國前案紀錄、健保及就醫紀錄等,均查無資料,勞保部分則於65年5月25日退保後即無任何資料。另查,本件前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102年5月25日刊登於新聞紙,有該新聞紙1份在卷可證,所定陳報期間已於102年12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陳報失蹤人音訊,是自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揆諸上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符,應予准許。又失蹤人係於66年4月5日失蹤,計至73年4月5日屆滿7年,依民法第9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沙小雯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書記官黃惠雯中華民國102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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