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6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訴字第266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文宏
曾滄標曾彥達曾彥淇李學詩林家泓 梁茂淵 張漢宗 許火水 許志豪 林志軍 汪進發 陳文鴻 余銀煌 上七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陳惠伶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3655、15042、15043、15044、15045、15046、1504
7、15048、15415、15662號),被告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後,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李文宏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參年,並應於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六日前向 臺中市 政府教育局支付新臺幣壹萬伍千元,且應依臺中市環境保護局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裁處書所示之裁處罰鍰依限繳納。
曾滄標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參年,並應於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六日前向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支付新臺幣肆萬元,且應依臺中市環境保護局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裁處書所示之裁處罰鍰依限繳納。曾彥達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參年,並應於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六日前向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支付新臺幣肆萬元,且應依臺中市環境保護局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裁處書所示之裁處罰鍰依限繳納。曾彥淇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參年,並應於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六日前向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支付新臺幣肆萬元,且應依臺中市環境保護局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裁處書所示之裁處罰鍰依限繳納。李學詩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參年,並應於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六日前向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支付新臺幣壹萬元,且應依臺中市環境保護局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裁處書所示之裁處罰鍰依限繳納。林家泓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參年,並應於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六日前向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支付新臺幣參萬伍千元,且應依臺中市環境保護局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裁處書所示之裁處罰鍰依限繳納。
梁茂淵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參年,並應於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六日前向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支付新臺幣壹萬元,且應依臺中市環境保護局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裁處書所示之裁處罰鍰依限繳納。張漢宗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參年,並應於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六日前向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支付新臺幣伍萬伍千元,且應依臺中市環境保護局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裁處書所示之裁處罰鍰依限繳納。
許火水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參年,並應於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六日前向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支付新臺幣伍萬伍千元,且應依臺中市環境保護局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裁處書所示之裁處罰鍰依限繳納。
許志豪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參年,並應於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六日前向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支付新臺幣伍萬伍千元,且應依臺中市環境保護局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裁處書所示之裁處罰鍰依限繳納。
林志軍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參年,並應於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六日前向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支付新臺幣壹萬元,且應依臺中市環境保護局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裁處書所示之裁處罰鍰依限繳納。汪進發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參年,並應於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六日前向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支付新臺幣貳萬元,且應依臺中市環境保護局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裁處書所示之裁處罰鍰依限繳納。陳文鴻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參年,並應於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六日前向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支付新臺幣貳萬元,且應依臺中市環境保護局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裁處書所示之裁處罰鍰依限繳納。余銀煌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參年,並應於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六日前向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支付新臺幣肆萬伍千元,且應依臺中市環境保護局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裁處書所示之裁處罰鍰依限繳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一)緣 陸昌 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巷○○號8樓,以下簡稱為 陸昌公 司)係以從事相關化學材料之製造為其業務,並將其營運總部設在臺中市大甲區幼○○○區○○路○○○號,負責公司對外業務之經營,同時亦在臺中市大甲區幼○○○區○○路○○號設置生產工廠(以下稱幼獅廠),負責生產製造氧化鋅、活性氧化鋅、氯化鋅、碳酸鋅等工業原料成品;而上開原料成品之生產製程中,因會進一步產生化學污染等含有鉛、銅、鎘、砷、鋇等有害事業廢棄物,故屬廢棄物清理法規定依法應檢具清理計畫書及網路申報之列管事業(事業管制編號:L0000000號),依法須檢具或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項目、內容、頻率以網路傳輸方式將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始得營運;且事業廢棄物產生、清理有關事項之變更亦同。(二) 賴松山 (另行審結)為陸昌公司之總經理,為解決未據實向主管機關申報之事業廢棄物清除問題,而於民國95年底時,將陸昌公司所生產之事業廢棄物交由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文件之 胡承鵬 清運處理。(三)胡承鵬迄至99年12月間之某日間起,復陸續聯繫不具有廢棄物清除許可文件之黃 東山 、 陳國煌 、 吳國印 (胡承鵬、 黃東山 、陳國煌、吳國印另行審結)共同清運陸昌公司之事業廢棄物。由黃東山召集李文宏、曾滄標、曾彥達、曾彥淇、李學詩、林家泓(原名:
林明輝 ,於97年4月25日改名林家泓)、梁茂淵、張漢宗、許火水、許志豪、林志軍、汪進發、陳文鴻、余銀煌、 王清富 (王清富另行審結),渠等均明知未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不得從事廢棄物之清除、處理,竟為貪圖報酬,李文宏等人仍基於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從事廢棄物清除之集合犯意,以每趟車次新臺幣(下同)500元至2,500元不等之報酬,分別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及附表一所示之車輛前往陸昌公司清運事業廢棄物載至王金鎮為實際負責人之現有石業有限公司(王金鎮及現有石業有限公司另為審結)及臺中市○○區○○段○○○○號等地點傾倒。
二、證據:
(一)供述證據:
1.被告李文宏、曾滄標、曾彥達、曾彥淇、李學詩、林家泓、、梁茂淵、張漢宗、許火水、許志豪、林志軍、汪進發、陳文鴻、余銀煌之自白。
2.同案被告胡承鵬、陳國煌、黃東山、吳國印於偵查中具結證述上揭被告有載運之事實。
(二)非供述證據:
1.被告李文宏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曳引車車籍資料、載運次數表、載運流程照片、載運數量報表、被告李文宏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雙向通聯紀錄及通聯譯文。
2.被告曾滄標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通訊監察譯文、被告曾滄標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曳引車車籍資料、載運次數表、載運流程照片。
3.被告曾彥達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曳引車車籍資料、載運次數表、載運流程照片。
4.被告曾彥淇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曳引車車籍資料、載運次數表、載運流程照片。
5.被告李學詩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曳引車車籍資料。
6.被告林家泓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曳引車車籍資料、載運次數表、載運流程照片。
7.被告梁茂淵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曳引車車籍資料、載運次數表、載運流程照片。
8.被告張漢宗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曳引車車籍資料、載運次數表、載運流程照片。
9.被告許火水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曳引車車籍資料、載運次數表、載運流程照片、被告許火水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雙向通聯紀錄及通訊監察譯文。
10.被告許志豪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曳引車車籍資料、載運次數表、載運流程照片。
11.被告林志軍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曳引車車籍資料、載運次數表、載運流程照片。
12.被告汪進發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曳引車車籍資料、載運次數表、載運流程照片。
13.被告陳文鴻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曳引車車籍資料、載運次數表、載運流程照片。
14.被告余銀煌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曳引車車籍資料、載運次數表、載運流程照片。
15.中區環境督察大隊稽查督察紀錄(100年6月9日、同年月21日)。
16.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100年6月20日農糧資字第1001053649號函。
17.力山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廢棄物樣品檢測報告及現場採驗照片。
18.99年陸昌公司會議工作報告、陸昌公司100年5月分品研處會議紀錄及100年5月13日自行採樣D-090號污泥檢驗結果。
19.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0年9月9日函文暨所附陸昌公司申報資料及廢棄物清理計畫表、陸昌公司非法棄置案100年6月8日及同年月7月5日採樣檢驗結果成分分析彙整表。
20.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0年9月23日環署土字第1000082620號函文、同年9月27日環署土字第1000081804號函文暨所附臺中市沙鹿區現有石業器土場廢棄物採樣檢測報告及污染調查報告。
三、本案經檢察官與被告李文宏、曾滄標、曾彥達、曾彥淇、李學詩、林家泓、梁茂淵、張漢宗、許火水、許志豪、林志軍、汪進發、陳文鴻、余銀煌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前揭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
(一)被告李文宏:願受有期徒刑1年之宣告,緩刑3年,並應於100年12月16日前向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支付1萬5,000元之公益捐。
(二)被告曾滄標:願受有期徒刑1年之宣告,緩刑3年,並應於100年12月16日前向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支付4萬元之公益捐。
(三)被告曾彥達:願受有期徒刑1年之宣告,緩刑3年,並應於100年12月16日前向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支付4萬元之公益捐。
(四)被告曾彥淇:願受有期徒刑1年之宣告,緩刑3年,並應於100年12月16日前向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支付4萬元之公益捐。
(五)被告李學詩:願受有期徒刑1年之宣告,緩刑3年,並應於100年12月16日前向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支付1萬元之公益捐。
(六)被告林家泓:願受有期徒刑1年之宣告,緩刑3年,並應於100年12月16日前向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支付3萬5,000元之公益捐。
(七)被告梁茂淵:
願受有期徒刑1年之宣告,緩刑3年,並應於100年12月16日前向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支付1萬元之公益捐。
(八)被告張漢宗:願受有期徒刑1年之宣告,緩刑3年,並應於100年12月16日向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支付5萬5,000元之公益捐。
(九)被告許火水:願受有期徒刑1年之宣告,緩刑參年,並應於100年12月16日前向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支付5萬5,000元之公益捐。
(十)被告許志豪:願受有期徒刑1年之宣告,緩刑參年,並應於100年12月16日前向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支付5萬5,000元之公益捐。
(一一)被告林志軍:願受有期徒刑1年之宣告,緩刑3年,並應於100年12月16日前向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支付1萬元之公益捐。
(一二)被告汪進發:願受有期徒刑1年之宣告,緩刑3年,並應於100年12月16日前向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支付2萬元之公益捐。
(一三)被告陳文鴻:願受有期徒刑1年之宣告,緩刑3年,並應於100年12月16日前向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支付2萬元之公益捐。
(一四)被告余銀煌:願受有期徒刑1年之宣告,緩刑3年,並應於100年12月16日前向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支付4萬5,000元之公益捐。
(一五)上開被告應依臺中市環境保護局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裁處書所示之裁處罰鍰依限繳納。
(一六)扣案如起訴書附表三編號6-19所示之曳引車不聲請沒收。
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予敘明。
四、附記事項:被告李文宏、曾滄標、曾彥達、曾彥淇、李學詩、林家泓、梁茂淵、張漢宗、許火水、許志豪、林志軍、汪進發、陳文鴻、余銀煌應於100年12月16日前各向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支付前揭金額(被告李文宏、許火水、張漢宗、汪進發、林志軍已於100年12月8日繳納、被告梁茂淵已於100年12月9日繳納、被告曾滄標、曾彥達、曾彥淇、林家泓已於100年12月12日繳納、被告余銀煌已於100年12月14日繳納、被告許志豪已於100年12月15日繳納、被告李學詩已於100年12月16日繳納,有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8紙、苗栗縣造橋鄉農會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1紙、臺灣銀行代理公庫送款回單(1)2紙、臺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回條3紙附卷可稽)。
五、按供犯罪所用或供犯罪預備之物,以屬於犯罪行為人者為限,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項前段定有明文。是供犯罪所用之物是否應予沒收,以屬於犯罪行為人者為限,並依照具體個案之情形審究是否有沒收之必要,亦即,若扣案之物非屬於違禁物,法律乃賦予法院對於扣案之物有決定宣告沒收與否之裁量權限。本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曳引車,雖為上揭被告供犯本案所用之物,業據被告等供承在卷,然附表二所示之曳引車體積龐大且價格不菲,審酌被告等未經許可從事廢棄物之清除、處理行為之侵害程度及犯罪情節,而公訴人協商時亦表示不聲請沒收之合意,且附表二所示扣案物均非違禁物,如併予宣告沒收,對被告等所生損害及懲罰效果,顯逾其犯行之可責程度,依比例及衡平原則,並避免執行困難,本院認為不予宣告沒收為適當,附此敘明。
六、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190條之1第1項、第55條、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2項第4款、第8款,判決如主文。
七、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八、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應於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玟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詹東益中華民國100年12月22日附表一:
┌──┬────┬────┬───────┬────┬────┬──────┐│編號│司機姓名│車牌號碼│載運時間│趟次│酬勞│備註│├──┼────┼────┼───────┼────┼────┼──────┤│1│林家泓│曳引車│1.100年1月21日│均7至8趟│每趟次│均自陸昌公││││QU-838號│至同年月22日│次│2100元,│司載運至現││││(子車FS│2.100年3月6日││向黃東山│有棄土場傾││││-59號)│││領取。│倒。│││││││││││││││││├──┼────┼────┼───────┼────┼────┼──────┤│2│曾滄標│曳引車│1.100年1月21日│1.至少1│1-4每趟│1-4均自陸││││9K-510號│至同年月22日│次│次2100元│昌公司載運││││(子車90│2.100年3月6日│2.7次│;5每趟│至現有棄土││││-PY號)│3.100年3月26至│3.4次│次2500元│場傾倒;5│││││同年月27日│4.5次││載運至龍井│││││4.100年4月9日│6.載運第││(臺中市龍│││││至同年月10日│2趟途○○○區○○段│││││5.100年6月8日│中遭││144地號)││││││查獲││││││││每車15至││││││││18公噸│││││││││││├──┼────┼────┼───────┼────┼────┼──────┤│3│曾彥達│曳引車│1.100年1月21日│1.至少1│由父親曾│1-4均自陸││││170-HP號│至同年月22日│次│滄標向黃│昌公司載運││││(子車23│2.100年3月6日│2.8次│東山結算│至現有棄土││││-BA號)│3.100年3月26至│3.4次││場傾倒;5│││││同年月27日│4.4次││載運至龍井│││││4.100年4月9日│6.載運第││(臺中市龍│││││至同年月10日│2趟途○○○區○○段│││││5.100年6月8日│中遭││144地號)││││││查獲│││├──┼────┼────┼───────┼────┼────┼──────┤│4│張漢宗│曳引車│1.100年3月6日│1.8次│每趟次│均自陸昌公││││478-HK號│2.100年3月26至│2.4次│2100元,│司載運至現││││(子車KA│同年月27日│3.5次│向黃東山│有棄土場傾││││-79號)│3.100年4月9日│4.7次│領取。│倒。│││││至同年月10日│每車13至│││││││4.100年4月24日│15公噸│││││││至同年月25日││││├──┼────┼────┼───────┼────┼────┼──────┤│5│李文宏│曳引車│1.100年3月6日│1.8次│每趟次│1-4均自陸││││IF-823號│2.100年3月26至│2.2次│500元,│昌公司載運││││(子車X6│同年月27日│3.5次│向胡承鵬│至現有棄土││││-03號)│3.100年4月9日│4.7次│領取│場傾倒;5│││││至同年月10日│5.載運第││載運至龍井│││││4.100年4月24日│2次回││(臺中市龍│││││至同年月25日│程遭查○○○區○○段│││││5.100年6月8日│獲││144地號)│││││││││││││││││││││││││││││││││││││││││││││││││├──┼────┼────┼───────┼────┼────┼──────┤│6│曾彥淇│曳引車│1.100年1月21日│1.至少1│由父親曾│1-4均自陸││││160-ZD號│至同年月22日│次│滄標向黃│昌公司載運││││(子車50│2.100年3月6日│2.8次│東山結算│至現有棄土││││-MN號)│3.100年3月26至│3.4次││場傾倒;5│││││同年月27日│4.5次││載運至龍井│││││4.100年4月9日│6.載運第││(臺中市龍│││││至同年月10日│2趟途○○○區○○段│││││5.100年6月8日│中遭││144地號)││││││查獲││││││││每車12公││││││││噸│││├──┼────┼────┼───────┼────┼────┼──────┤│7│李學詩│曳引車│100年6月8日│載運2次│每趟次│自陸昌公司││││565-JE號││後遭查獲│2500元,│載運至龍井││││(子車7V│││可分得│(臺中市龍││││-83號)│││2100元○○○區○○段│││││││向王清富│144地號)│││││││領取││├──┼────┼────┼───────┼────┼────┼──────┤│8│許志豪│曳引車│1.100年3月6日│1.8次│每趟次│均自陸昌公││││406-AJ號│2.100年3月26至│2.4次│2100元,│司載運至現││││(子車01│同年月27日│3.7次│向黃東山│有棄土場傾││││-MU號)│3.100年4月24日│4.6次│領取。│倒│││││至同年月25日││││││││4.100年5月7日││││││││至同年月8日││││││││││││││││││││├──┼────┼────┼───────┼────┼────┼──────┤│9│許火水│曳引車│1.100年3月6日│1.9次│每趟次原│均自陸昌公││││205-ZE號│2.100年3月26至│2.3次│本為2000│司載運至現││││(子車56│同年月27日│3.7次│元,後加│有棄土場傾││││-FW號)│3.100年4月24日│4.6次│至2100元│倒│││││至同年月25日││。││││││4.100年5月7日││││││││至同年月8日││││││││││││││││││││││││││││││││││││││││││││││││││││├──┼────┼────┼───────┼────┼────┼──────┤│10│汪進發│曳引車│1.100年1月21日│1.3次│每趟次│均自陸昌公││││3J-873號│至同年月22日│2.5次│2000元,│司載運至現││││(子車50│2.100年4月9日││向黃東山│有棄土場傾││││-MQ號)│至同年月10日││領取。│倒│││││││││││││││││││││││││││││││││││││││││├──┼────┼────┼───────┼────┼────┼──────┤│11│梁茂淵│曳引車│1.100年3月26至│1.4次│每趟次│均自陸昌公││││TH-712號│同年月27日│2.1次│2100元,│司載運至現││││(子車NU│2.100年4月9日││向黃東山│有棄土場傾││││-N5號)│至同年月10日││領取。│倒│││││││││││││││││││││││││││││││││││││││││├──┼────┼────┼───────┼────┼────┼──────┤│12│余銀煌│曳引車│1.100年3月6至│1.8次│每趟次原│均自陸昌公││││033-GF號│同年月7日│2.5次│本為2000│司載運至現││││(子車WC│2.100年4月9日│3.6次│元,後加│有棄土場傾││││-99號)│至同年月10日││至2100元│倒│││││3.100年4月24日││。││││││至同年月25日││││││││││││││││││││││││││││├──┼────┼────┼───────┼────┼────┼──────┤│13│林志軍│曳引車│1.100年3月26至│1.4次│每趟次│均自陸昌公││││906-G6號│同年月27日││2100元,│司載運至現││││(子車25│││向黃東山│有棄土場傾││││-HS號)│││領取。│倒│││││││││││││││││││││││││││││││││││││││││├──┼────┼────┼───────┼────┼────┼──────┤│14│陳文鴻│曳引車│1.100年3月26至│1.3次│每趟次│均自陸昌公││││483-HS號│同年月27日│2.5次│2100元,│司載運至現││││(子車07│2.100年4月9日││向黃東山│有棄土場傾││││-MY號)│至同年月10日││領取。│倒│││││││││││││││││││││││││││││││││││││││││└──┴────┴────┴───────┴────┴────┴──────┘附表二:查扣車輛一覽表:
┌───┬─────┬───────────┬───┐│編號│司機姓名│車牌號碼│數量││││││├───┼─────┼───────────┼───┤│││營業貨運曳引車QU-838│1輛││1│林家泓│號(子車FS-59號)││├───┼─────┼───────────┼───┤│2│曾滄標│營業貨運曳引車9K-510號│1輛││││(子車90-PY號)││├───┼─────┼───────────┼───┤│3│曾彥達│營業貨運曳引車170-HP號│1輛││││(子車23-BA號)││├───┼─────┼───────────┼───┤│4│張漢宗│營業貨運曳引車478-HK號│1輛││││(子車KA-79號)│││││││├───┼─────┼───────────┼───┤│5│李文宏│營業貨運曳引車IF-823號│1輛││││(子車X6-03號)││├───┼─────┼───────────┼───┤│6│曾彥淇│營業貨運曳引車160-ZD號│1輛││││(子車50-MN號)││├───┼─────┼───────────┼───┤│7│李學詩│營業貨運曳引車565-JE號│1輛││││(子車7V-83號)││├───┼─────┼───────────┼───┤│8│許志豪│營業貨運曳引車406-AJ號│1輛││││(子車01-MU號)│││││││├───┼─────┼───────────┼───┤│9│許火水│營業貨運曳引車205-ZE號│1輛││││(子車56-FW號)│││││││├───┼─────┼───────────┼───┤│10│汪進發│營業貨運曳引車3J-873號│1輛││││(子車50-MQ號)│││││││├───┼─────┼───────────┼───┤│11│梁茂淵│營業貨運曳引車TH-712號│1輛││││(子車NU-N5號)│││││││├───┼─────┼───────────┼───┤│12│余銀煌│營業貨運曳引車033-GF號│1輛││││(子車WC-99號)│││││││├───┼─────┼───────────┼───┤│13│林志軍│營業貨運曳引車906-G6號│1輛││││(子車25-HS號)│││││││├───┼─────┼───────────┼───┤│14│陳文鴻│營業貨運曳引車483-HS號│1輛││││(子車07-MY號)│││││││└───┴─────┴───────────┴───┘附錄論罪科刑之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
二、事業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未依本法規定之方式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廢棄物,致污染環境。
三、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
四、未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
五、執行機關之人員委託未取得許可文件之業者,清除、處理一般廢棄物者;或明知受託人非法清除、處理而仍委託。
六、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或執行機關之人員未處理廢棄物,開具虛偽證明。
刑法第190-1條(流放毒物罪及結果加重犯)
投棄、放流、排出或放逸毒物或其他有害健康之物,而污染空氣、土壤、河川或其他水體,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廠商、事業場所負責人或監督策劃人員,因事業活動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