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14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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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1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停支退休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簡字第14號原告 郭藍萍 被告國防部陸軍司令部代表人 李翔宙 訴訟代理人 傅政榮 訴訟代理人 蘇曉虹 訴訟代理人 陳臆如 上列當事人間停支退休俸事件,原告不服國防部中華民國101年12月14日101年決字第118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二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案件,雖經本院於一0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辯論終結。惟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證據尚未調查,符合前述法條所稱必要情形。爰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錢建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
書記官劉宗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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