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9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905號原告 鄭智銘 訴訟代理人 呂昀叡 律師
陳佳瑤 律師被告善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吳智正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文禹 律師
陳泰溢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5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9日送達原告訴訟代理人呂昀叡律師、陳佳瑤律師,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6、47頁)。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答詢表附卷足參(見本院卷第48頁),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育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7日
書記官林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