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7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760號原告日盛飼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富雄 訴訟代理人 黃建雄 律師
黃進祥 律師被告 林碧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6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之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林碧慧住臺南市○○區○○里○○00號之88」記載,均應更正為「被告林碧慧住臺南市官田區二鎮里二鎮00號之88」。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雯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5日
書記官楊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