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97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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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9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97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詹勝雄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一00年度執聲付字第三二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詹勝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詹勝雄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判處執行有期徒刑二年確定;並已移付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在執行中行狀良善,業於民國一○○年三月廿四日奉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一○○年六月廿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五十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一○○年八月九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00年四月一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孫惠琳法官陳玉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柳秋月中華民國10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