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度附民字第61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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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附民字第6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因毀損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六一七號
原告丙○○被告甲○○
丁○○乙○○右列被告因八十八年度易第二九九一號毀損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丁○○、乙○○被訴毀損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本件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三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蔡政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張世輝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