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23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2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簡字第23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毅峯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209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賴毅峯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所示偽造之「 賴彥如 」簽名共拾壹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賴毅峯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其偽造私文書進而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三、本院審酌被告冒用被害人賴彥如名義向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大哥大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申請通信服務,致被害人賴彥如、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大哥大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均受有損害,所為實值非難;惟考量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尚具悔意,尚未與被害人和解,暨兼衡其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及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如附表所示「偽造之署押及數量」欄所示「賴彥如」名義之署押,均係偽造之署押,皆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19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9年2月1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杰瑞中華民國109年2月15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
┌─┬───────────┬─────┬─────┐│編│文件名稱│偽造之署押│證據出處││號││及數量││├─┼───────────┼─────┼─────┤│1│遠傳電信門號0000000000│「賴彥如」│五分局警五│││號行動電話號碼可攜服務│署名1枚│偵00000000│││申請書││88卷第17頁│├─┼───────────┼─────┼─────┤│2│遠傳電信門號0000000000│「賴彥如」│五分局警五│││號第三代行動通信/行動│署名1枚│偵00000000│││寬頻業務服務申請書││88卷第19頁│├─┼───────────┼─────┼─────┤│3│遠傳電信門號0000000000│「賴彥如」│五分局警五│││號專案同意書│署名1枚│偵00000000│││││88卷第21頁│├─┼───────────┼─────┼─────┤│4│遠傳電信門號0000000000│「賴彥如」│五分局警五│││號銷售確認單│署名1枚│偵00000000│││││88卷第25頁│├─┼───────────┼─────┼─────┤│5│台灣大哥大電信門號0907│「賴彥如」│五分局警五│││303487號第三代行動通信│署名1枚│偵00000000│││/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88卷第29頁│││書│││├─┼───────────┼─────┼─────┤│6│台灣大哥大電信門號0907│「賴彥如」│五分局警五│││303487號號碼可攜/新申│署名5枚│偵00000000│││裝同意書││88卷第31至│││││35頁│├─┼───────────┼─────┼─────┤│7│台灣大哥大電信門號0907│「賴彥如」│五分局警五│││303487號號碼可攜服務申│署名1枚│偵00000000│││請書││88卷第39頁│├─┴───────────┼─────┼─────┤│合計│「賴彥如」││││署名11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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