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308號原告 林德盛 訴訟代理人 陳芝蓉 律師
吳秋樵 律師被告 林三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1,000元,應補繳5,5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2日
民事庭法官范坤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2日
書記官徐大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