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20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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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4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201號聲請人即被告 劉康旗 義務辯護人 許秉燁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康旗提出新臺幣肆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應限制出境、出海,及限制住居於桃園市○鎮區○○路○○巷○弄○○號4樓。
理由
一、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被告)劉康旗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涉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惟因被告覓保無著,無從以具保代替羈押,而有羈押之必要,爰於民國109年10月7日裁定羈押在案。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茲被告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認上開案件業經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坦承全部犯行,尚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經核符合刑事訴訟法第
110條第1項之規定,准予提出新臺幣4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應限制出境、出海,及限制住居於桃園市○鎮區○○路○○巷○弄○○號4樓。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6、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5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戰諭威
法官李依達法官李昇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麗雯中華民國109年11月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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