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單禁沒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禁沒字第3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NANGTHARATTHAKSIN(藍達信)上列聲請人因宣告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09年度聲沒字第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1、3至6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伍包(含包裝袋伍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NANGTHARATTHAKSIN(藍達信)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聲請人以108年度毒偵字第212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可參。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6包係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復按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或施用;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6包,經鑑定結果,均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108年10月14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1687號檢驗鑑定書1份附卷可參,足見上開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6包,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無訛,核屬違禁物。其中如附表編號
1、3至6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5包部分經鑑驗用罄毒品,與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全部經鑑驗用罄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再予以宣告沒收銷燬。至如附表編號1、3至6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5包之包裝袋5個,因原係供包裝上開毒品之用,無論依傾倒或刮取等何種方式分離,包裝袋內均會有極微量毒品殘留沾附,而無法析離,有法務部調查局93年3月19日調科壹字第09300113060號函可考,是前開包裝袋因無法與甲基安非他命剝離而須視同毒品之故,自仍應與上開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
是本件聲請,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1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淑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盧昱蓁中華民國109年2月17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數量│備註│├──┼─────────┼──────────────┤│1│甲基安非他命壹包│結晶白色,檢驗前淨重0.075公││││克、檢驗後淨重0.065公克。│├──┼─────────┼──────────────┤│2│甲基安非他命壹包│結晶白色,檢驗前淨重0.003公││││克、檢驗後檢體用罄。│├──┼─────────┼──────────────┤│3│甲基安非他命壹包│結晶白色,檢驗前淨重0.072公││││克、檢驗後淨重0.059公克。│├──┼─────────┼──────────────┤│4│甲基安非他命壹包│結晶白色,檢驗前淨重0.054公││││克、檢驗後淨重0.044公克。│├──┼─────────┼──────────────┤│5│甲基安非他命壹包│結晶白色,檢驗前淨重0.339公││││克、檢驗後淨重0.326公克。│├──┼─────────┼──────────────┤│6│甲基安非他命壹包│結晶白色,檢驗前淨重0.219公││││克、檢驗後淨重0.210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