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4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4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436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許乾義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 林輝金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對於債務人之債權,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前成立者,為更生或清算債權。前項債權,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不論有無執行名義,非依更生或清算程序,不得行使其權利,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相對人 林輝金業 經本院以108年度消債清字第3號裁定自民國108年7月24日上午11時起開始清算程序,故聲請人對相對人之債權僅得依清算程序行使權利,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宛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註: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8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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