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9年度嘉簡調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嘉簡調字第200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呂辛 等2人間返還所有物聲請調解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該在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本件調解標的的法律關係
,超過期限沒有補正,就駁回聲請人的聲請。
理由
一、依照民訴訟法第405條第2項前段規定,聲請法院調解,應
該表明為調解標的的法律關係及爭議的情形。這是聲請調解
應該具備的程式。
二、本件聲請調解請求略以:相對人呂**應該把坐落嘉義縣○○
鄉○○段○○○段00000地號土地(下稱本件土地)回復登
記在相對人呂辛名下。爭議情形則只陳述略以:相對人呂辛
把本件土地所有權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登記給相對人呂**,究
竟有沒有買賣的真意,或者只是藉此規避聲請人的強制執行
,並非無疑。聲請人本來想提起訴訟請求撤銷相對人間的買
賣行為及移轉所有權的行為,但是想就爭議事項相形聲請調
解等語,而沒有明確表明為本件調解標的的法律關係為何,
欠缺應該具備的程式。本院現在裁定命聲請人在收受裁定後
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超過期限沒有補正,就駁回聲
請人的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4月15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林望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15日
書記官江靜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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