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豐簡字第58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石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博傑 間袋地通行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09年3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