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7年度橋簡字第5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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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橋簡字第541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訴訟代理人 張師誠
林麗芬
楊惠雯
鍾雯光
被 告 吳鹿祥
鄭盧淑珍
盧品叡 (原名 盧蔚德 )
張簡牡丹 (即 盧昆茂 之承受訴訟人)
兼 上三人
送達代收人 盧宥錡 (原名 盧雅玲 、 盧文莘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
26日所為判決原本及正本,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7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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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4月15日
書記官塗蕙如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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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土地及建物│面積│權利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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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高雄市○○區○里段○○○○○號土地│631㎡│1/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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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區○里段○○○○○○○號土地│59㎡│1/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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