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重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告甲○○被告丙○○被告耐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乙○○兼右一人法定代理人 右列 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四一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二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