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3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八二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物案件(九十三年度聲沒字第六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摻有第壹級毒品海洛因香煙叁支(重叁點叁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沒收,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經查本件扣案疑似摻入毒品之香煙三支,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確認為「送驗香煙三支經檢驗結果均摻有第一級第六項毒品海洛因成分,香煙重三‧三一公克」,此有法務部調查局九十二年六月二十日調科壹字第0九二六二六0八二00號檢驗通知書附卷可稽,該扣案之香煙三支,均已摻入毒品海洛因,無從析離,同屬第一級毒品,宜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三、茲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本院核無不合,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二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侯廷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秋萍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