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簡字第215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簡字第2155號
原   告 僑慧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第三人異議
之訴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惟查,本件第三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第三人之異議權,法院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第三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
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而原告僅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
為60,000元,卻未說明該價額計算之依據並提出證明,致本院無
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亦無從判定原告已否繳納足額裁判費。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
勝訴可獲得之利益)及其計算之依據並提出證明,暨按此價額依
法補繳裁判費差額。如原告認本件第三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
額屬不能核定者,亦應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所定不得上訴第
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之裁判費(即17,335元)補繳差
額,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湘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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