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85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85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8513號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拾捌萬壹仟壹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千分之七‧六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87年3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2,850,000元,期限30年,約定利息按年息3.8%計算,若債務人未依約定按期清償借款本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繳息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經債務人立有借據乙紙交與債權人收執。
(二)債務人自民國93年10月23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借款本息,依借據之約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經債權人以裁定拍賣抵押物向鈞院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所有之不動產,分配新臺幣1,911,418元(含執行費27,880元)仍不足受償,尚欠新臺幣881,166元及自95年3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8%計算之利息,並自95年3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息20%計算之違約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9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9月8日
書記官謝宏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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