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16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16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六二一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具保人甲○○右列具保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貳萬元,並繳納之。
二、茲因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六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陳嘉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素霜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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