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10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臺灣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0五四號
原告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被告亞坦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丁○○
被告己○○○
戊○○丙○○甲○○庚○○乙○○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N
主文N原告之訴駁回。N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N
理由N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N
二、本件原告起訴清償借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嗣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裁定命原告於七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N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雯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N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N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一日
法院書記官林玗倩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