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5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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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5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三九號
原告雲林縣四湖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王呈
送達被告甲○○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三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六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施月燿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謝文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