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6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簡字第60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俊雄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一0一年度偵字第一三九七七號),被告對檢察官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為認罪之答辯,爰裁定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黃俊雄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除補充被告黃俊雄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行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項之公然猥褻罪。爰審酌被告不顧公眾場所他人之感受,公然露出生殖器為猥褻行為,造成見聞者心生反感,破壞社會善良風俗,復考量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葉芳如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周莉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許國慶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34條:
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