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332號原告乙○○被告甲○○本件原告對被告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依原告所陳報之土地面積約5平方公尺,核定為新臺幣6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日後再視實際測量之結果,決定應否另行補繳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宗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6日
書記官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