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重勞上字第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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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重勞上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勞上字第12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家祝 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 律師複代理人 顏邦峻 律師訴訟代理人 葛百鈴 律師
李瑞敏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王寵惠 訴訟代理人 顏火炎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洪志誠
傅遠琦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玉玲 律師被上訴人 段啟疆
6樓訴訟代理人 蕭萬龍 律師
張百欣 律師被上訴人 鄭明文
15樓之2訴訟代理人 黃賜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年8月2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十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2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官蕭艿菁
法官賴劍毅法官林麗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2日
書記官陶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