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8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816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送達代收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海馥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乙○○、甲○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三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仟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陸拾貳萬捌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拾貳萬柒仟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6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絮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4年6月24日
書記官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