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7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7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783號原告高成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泓壽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797,500元,應繳裁判費68,3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67,32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6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淑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4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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