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補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112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陳巧姿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英誠 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
1,15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