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補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96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沈志揚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國軸承展業股份有限公司黃信桐 間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274,38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