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補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98號
原   告  陳俊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樂購蝦皮股份有限公司(賣家帳號:denge666,
賣家姓名: 李維哲 )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10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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