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更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消債更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更字第169號債務人 黃乙馨 (原名: 黃鈺雯 )代理人 賴昱任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㈡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債務人就前項第3款必要支出所表明之數額,與第64條之2第1項、第2項規定之必要生活費用數額相符者,毋庸記載其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未逾該必要生活費用數額,經債務人釋明無須負擔必要支出一部或全部者,亦同;此觀消債條例第43條第6項、第7項規定自明。而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更生之聲請有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債條例第8條、第46條第3款復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11年10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8日
書記官曹永瑄附件:
1.陳明債務人現任職之公司名稱、工作地點及工作內容各為何?並提出每月工作收入明細(應含薪資、津貼、加班費、年終及三節獎金等)。並應提出自民國109年6月起迄今之薪資單(須由雇主出具)、薪資轉帳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2.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PLR1)。
3.提出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及電子支付機構開立之存款帳戶(含外幣帳戶)、證券帳戶(集保帳戶)自109年6月起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已提出部分免附)。
4.說明債務人現居住於何處?如為租賃,應提出租賃契約影本。並說明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及相關居住費用。又如該居住處所非戶籍所在地,並應說明戶籍地之房屋為何人所有?與債務人之關係為何?另應提出該房屋之第一類登記謄本。
5.說明債務人是否定期領取社會補助(救助或津貼)、租金補助、年金給付或保險給付?若是,其領取週期為何?每次領取金額若干元?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6.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險、年金保險、投資型保險),並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每月支出保險費之金額(併提出繳費收據或轉帳證明)。
7.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
8.報告更生聲請前2年內除已載入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之項目外之財產變動狀況(例如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還債務、變更保險要保人、解約保單等)。
9.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銀行明細資料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
10.說明債務人倘將來經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如何履行更生方案
?是否有保證人願意擔保履行債務?如有,願意擔保還款金額為何?並請保證人出具保證書。
11.說明債務人目前是否有強制執行或訴訟案件繫屬於法院?如
有,其法院名稱、案號、股別各為何?又如債務人先前曾經法院執行,其執行結果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12.說明債務人是否有投資基金、期貨、ETF等各項金融商品?如有,請提出該商品現在價值之資料。
13.說明聲請更生前2年內是否曾領取資遣費、勞保失業給付暨其金額。
14.提出債務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15.請說明係於何時起患有調解期日所稱之精神疾病?並提出最
新診斷證明書(須載明於何時發生該疾病、目前治療情形、其病況對生活起居及工作能力之影響)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補助款入帳帳戶封面及內頁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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