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4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474號原告 黃維瑄 即 黃玉芳 被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56,969元(即本院104年度司執字第61844號債權憑證所載之債權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0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2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27日
書記官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