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78號原告 邱淑美 被告 蔡舜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18日以104年度補字第4133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4年12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37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及答詢表3紙附卷足參(見本院卷第39至42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2月23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財旺
法官毛彥程法官宋泓璟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2月23日
書記官楊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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