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勞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勞訴字第14號原告 林憲忠
黃政權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志航 律師被告光美企業工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德超 訴訟代理人 簡長輝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三年七月十五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請提出原告林憲忠100年2月至101年10月、101年11月至102年6月,原告黃政權94年7月至95年8月之薪資(或工作報酬)資料。
中華民國103年6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
書記官藍盡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