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度交抗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交抗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4年度交抗字第101號A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4年7月7日裁定(94年度交聲字第181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發回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
(一)本案異議駁回業已違反一罪不二罰法理原則。
(二)異議駁回(即原裁定)理由二之(二)中段「況異議人於本院上開刑事案件偵、審期間俱未此抗辯。」,此為原審法官不論是非。就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六三六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見附件當事人注意事項(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到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本裁定應欠缺其法律依據。
(三)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酒醉、吸毒駕車之處罰),是指汽車駕駛人而言,本條文並未規定輕型機車駕駛人應受本條例之處罰。換言之,該法並未規定輕型機車駕駛人有該法第三十五條之適用。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雲林監理站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所舉發抗告人違反上開法條第一項第一款乙節,顯有違反法律。
(四)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交通事件裁定九十四年度交聲字第一八一號援引上開法條,亦有違失,為此請求另為適法之處罰云云。
二、原裁定以:
(一)按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行政罰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前段固定有明文,然該法係於民國(下同)九十五年二月五日始生效,異議人即抗告人本件裁決處分,既在該法生效前,即無該法之適用,異議人執此抗辯,即屬無據。
(二)異議人復辯稱:伊當時係處於心神喪失狀態云云,並提出輕度精神障礙之身心障礙手冊及國立台灣大學附設醫院雲林分院診斷證明書各一紙為證。然依卷附之上開診斷證明書記載,異議人係罹患嚴重憂鬱症,而憂鬱症乃一時好時壞之精神疾病,有賴藥物之控制與治療,異議人既有持續治療,病情應在可控制之範圍內,況異議人於原裁定法院上開刑事案件偵審期間俱未為此抗辯,迄本件交通違規異議時方提出,實有悖常情,其是否真因此陷於心神喪失狀態,即有可疑。再異議人猶知具狀提起聲明異議主張其合法救濟之權利,其尚知所謂一事不二罰之法理原則等情以觀,異議人心神狀態應屬正常,而非心神喪失之無行為能力人甚明。
(三)異議人因本件車禍事故身體受有多處傷害,固堪同情,然並不能據此即免除其交通違規之行政罰鍰責任。本件異議人酒測值高達0.6MG/L,顯逾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十四條第二款所定之0.25MG/L規定標準,原處分機關援引上開規定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表之規定,裁處異議人新台幣(下同)五萬二千五百元罰鍰,並吊扣駕駛執照十二個月,核無不合,異議人之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等語。
三、按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其車輛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四、經查:
(一)本件抗告人於九十四年三月五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許,騎乘車號000-000號輕型機車,行經雲林縣○○鄉○○村○○○路一之二三號旁,因酒後意識模楜失控,撞擊路旁花圃,經警到場實施酒測,呼氣酒精濃度達0.6MG/L等情,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原審法院斗六簡易庭九十四年度六簡字第一二八號刑事簡易判決附卷可憑(見原審卷第五、六頁),復有雲林縣警察局九一雲警交字第KAC060931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雲林監理站雲監裁字第72-KAC060931號裁決書(見原審卷第十三、七頁)在卷可稽。
(二)但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處罰之對象為「汽車駕駛人」,有上開條文可憑,其對象限汽車駕駛人,其立法目的係因汽車駕駛之危險性較高,故課予較高之注意義務。本件抗告人駕駛者乃輕型機車,有上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簡易判決書、原處分機關裁決書及舉發通知單可據,其行為既無適用該條項之餘地,原處分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對抗告人處以五萬二千五百元之罰鍰,並吊扣駕駛執照十二個月之處分,是否有不當之處?原裁定未注意抗告人駕駛者為「輕型機車」,而非「汽車」,遽將抗告人之異議駁回,是否妥適?即有商榷之餘地。是抗告人之抗告並非全然無理由,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發回原裁定法院,另為妥適之處理。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九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8月2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鄭文肅
法官陳珍如法官林勝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吳秋賢中華民國94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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