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勞再易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勞再易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再易字第2號再審原告 彭怡婷
江育鴻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桃園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本院110年度勞上易字第130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再審原告彭怡婷、江育鴻應分別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萬3875元、7935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2/3,故應先徵收4625元、2645元。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15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邱育佩
法官林大為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15日
書記官張郁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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