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68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6876號債權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代理人 陳信華 債務人 歐文清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參仟壹佰參拾伍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肆萬零捌佰參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第二段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依上開本金新臺幣肆萬零捌佰參拾玖元之百分之二‧五計付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正忠◎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