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七號
原告己○○
庚○○ 吳志強 法定代理人乙○○被告戊○○訴訟代理人壬○○○訴訟代理人癸○○被告 吳清課
吳玉 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丑○○訴訟代理人辛○○被告寅○○訴訟代理人辰○○被告丙○○訴訟代理人巳○○被告子○○
卯○○訴訟代理人丁○○複代理人午○○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九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李明益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詹培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