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33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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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3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337號聲請人台斯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湯乾能 代理人 彭柏強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91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1年4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8月1日
書記官童淑敏附表:
支票附表:111年度除字第33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新育精密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富邦銀行北新莊分行110年11月10日11,487元MK0000000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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