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1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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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112號上訴人 沈金湶 被上訴人 楊志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依上訴狀所載之上訴聲明,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一併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映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日
書記官陳逸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