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2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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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284號原告台灣華可貴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玉井正昭 被告偉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道○段0號00樓之0法定代理人 程珉儀
一、上列當事人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給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65,629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15,553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5,053元。
㈡另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8月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宋家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8月1日
書記官張韶安

歷審裁判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 補 字第 1284 號裁定(111.08.01)【本件裁判書】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 建 字第 48 號(112.01.16)[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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