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3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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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315號原告馨庭生活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世豪 訴訟代理人 戴士捷 律師被告 邱勢普
陳和宜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3萬08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020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970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繳納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1年8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琮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8月2日
書記官陳威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