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筆記本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92號原告 曾曉貞 被告 黃雯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筆記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
2節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雖原告於民國100年2月10日曾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然經本院於100年4月20日以10
0年度救字第6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嗣經本院於100年5月20日以100年度訴字第92號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裁判費新台幣20,899元,此項裁定已於100年5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2份在卷可按,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14日
民三庭法官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6月14日
書記官蘇姵容